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1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江俊毅 債務人 朱晋良 (即 朱晉良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50782元│朱晋良(即│自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朱晉良)│1日起││││││││││├──┼───────┼─────┼─────┼─────┼──────┤│001│││自民國93年│至民國104│年息20%│││││12月31日起│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