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羅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羅國安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18日止累計719,015元正未給付,(其中240,556元為本金,478,45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212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國安│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240,556元││8月1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