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張徐寶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錦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抵押權確定期日:民國104年8月1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八)遲延利息(率):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九)違約金:債務不履行之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整。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錦國,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洪錦國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10月21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大新││0000-0000│建│487.39│10000分之56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1226-│地號:臺中市潭│住家用│總面積:70.61│陽台:6.17│全部│││00○○○區○○段0665│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雨遮:5.97│││││-0022│層數:006層│二層:70.61│││││├───────┤層次:二層│││││││臺中市潭子區大││││││││新路79巷36之1││││││││號2樓│││││├─┴───┴───────┴────────┴──────┴─────┴────┤│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472.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8。││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66.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