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433號上訴人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即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上訴人乙○○(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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