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86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被上訴人應買本件爭訟房屋交易價格(參見原審卷五五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88元、第二審裁判費265,632元,被上訴人及上訴人除分別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外,其餘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應逕向本法院依序各補繳155,001元、232,502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