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何傳吉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2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8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莊淑茹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參
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106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茹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