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二二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受僱於設址在高雄市○○區○○路○○○號十六樓之「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方衛公司)工作,並被派任至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龍騰天下NO1大廈」(下稱龍騰大廈),擔任該大廈管理組長一職,因而得持有使用龍騰大廈管理室內之設備,並負責代收龍騰大廈住戶繳交之大樓管理費、機車清潔費、購買車道遙控器費用、補發通行證費用、違規停車費用、電梯刷卡片費用等公共事務所需費用,及裝潢廠商繳交之裝潢保證金,為從事於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任職時起,連續將如附表所示業務上向龍騰大廈住戶、裝潢承包商所代收,應繳回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現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一千二百六十元,及該業務上代為持有保管之龍騰大廈管理室內照相機、床頭音響,變易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以侵占入己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逃匿無蹤,旋為全方衛公司發覺而察悉上情。
二、案經全方衛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其為有罪之答辯,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代理人 陸中傑 、 鄭朝復 指述及證人即龍騰大廈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 鄭秀鸞 於警詢中證述內容相符,復有切結書、估價單、管理費收繳紀錄、大樓管理費會計聯暨存根聯、管理費明細表、大樓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繳單、大樓管理費收據等附卷足稽,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已認定。
三、查被告乙○○係全方衛公司僱請並派任至龍騰大廈任職之員工,因而得持有使用龍騰大廈管理室內設備,並負責代收龍騰大廈住戶繳交各項費用及裝潢廠商繳交之裝潢保證金,為從事於業務之人,其將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及大廈管理室內之照相機、床頭音響,加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先後所為數業務侵占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公訴意旨雖未述及被告有何連續侵占犯行,惟據被告於審理中供稱:「(問:從何時陸續侵占?)答:就是我在那邊服務的期間,我是斷斷續續侵占的‧‧‧」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審判筆錄),足認被告確有為上開連續業務侵占犯行,且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本應忠於職守,僅為一己所需即侵占業務上收取之現金及財物,有違本分殊甚,惟念已與全方衛公司及其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稽,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前曾於六十七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七十年七月六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均未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偵審及科刑判決後,當知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管理費│四十萬三千三百六十元││││├──────────────┼────────────────┤││││機車清潔費│八萬五千零五十元││││├──────────────┼────────────────┤││││裝潢保證金│二萬元││││├──────────────┼────────────────┤││││遙控器費用│一千五百元││││├──────────────┼────────────────┤││││補發通行證費用│一百元││││├──────────────┼────────────────┤│││
│││違規停車費用│一千二百元││││└──────────────┴────────────────┘┌──────────────┬────────────────┐││││電梯刷卡費用│一萬零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