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9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翁國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翁國課犯 如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696號裁定(下稱本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受刑人已繳納1年2月之易科罰金,為何只算已執畢有期徒刑9個月,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
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本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部分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再經新北地院於民國108年8月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6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部分經更定執行刑後於108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經新北地院於108年10月2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6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部分於108年12月4日扣除已執行部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再經新北地院於109年6月6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部分經更定執行刑而於109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前開各刑事判決、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31頁),是受刑人就本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9月部分,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無疑義。受刑人前揭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固為1年2月,惟經上述歷次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後,合計應執行之刑為9個月;而受刑人實際易科罰金之刑,係歷次定執行刑後,扣除已執行之部分,更定其刑而接續執行剩餘之刑期(以易科罰金方式繳納),有上述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是受刑人認為其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已執行完畢,表示其已繳納1年2月徒刑應易科之罰金云云,係有誤會。
㈡又本案裁定前經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
字第170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案裁定並無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之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執行檢察官依據本院上開本案確定裁定之內容而為執行,復未見檢察官有何採取不利受刑人之方式執行之情事,即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㈢綜上所述,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案裁定核發112年
執更字第7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並扣除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9月,其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徒前詞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2日107年5月5日107年3月19日23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37、398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37、398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0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108年度簡字第682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108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108年度簡字第682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108年5月11日備註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1019號⒉編號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5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994號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12日3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7月23日107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86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5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27號109年度簡字第2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8日109年1月17日109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27號109年度簡字第28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51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2日109年3月10日110年8月4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98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31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537號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845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122號確定日期110年9月8日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