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甲○○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重鑾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十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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