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林炳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1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週年利率│
││(新臺幣)│(新臺幣)│││
├──┼─────┼─────┼───────────┼────┤
││││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20%│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1│52,332元│50,354元├───────────┼────┤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15%│
││││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95年5月25日起│18.25%│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2│26,823元│26,823元├───────────┼────┤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15%│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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