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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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 陳富俊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相對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相對人 林君彥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