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27號
原   告  黃霜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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