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2號

被告 張郁誠

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 律師

具保人 張心怡

上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4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心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

 ㈠查被告張郁誠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張心怡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原訴卷○000-000、175-176頁)。

 ㈡次查,本院於114年2月25日行審理程序,並將傳票合法送達被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該期日到庭,且經本院聯繫及拘提均無著,另本院再通知具保人應於114年6月17日審理程序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履行確保被告到庭義務,且被告與具保人未有在監在押或遷移戶籍等情,有審理傳票送達證書(原訴卷二403頁)、114年2月25日審理筆錄暨報到單、電話紀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原訴卷三9-265、411-419頁)、本院函及函文送達證書、114年6月17日審理筆錄暨報到單(原訴卷四53-55、65-87頁)、被告與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憑,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許雅婷

     

               法 官林佳儀

               

               法 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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