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告 姜禮煇
前列姜禮煇、姜局霖、姜禮釗共同
被告 范阿河 之繼承人
吳阿源 之繼承人
吳阿松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阿河之繼承人、吳阿源之繼承人、吳阿松之繼承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被告「范阿河之繼承人」、「吳阿源之繼承人」、「吳阿松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