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聲請人 唐宏輝

上列聲請人因 唐秋雄 等4人與相對人 李玟潔 等3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114年度重上字第117號),聲請為被上訴人唐秋雄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唐宏輝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唐秋雄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唐秋雄(下稱姓名)因跌倒頭部撞擊地面,導致雙側創傷性腦出血,於民國114年1月19日經急診入住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下稱國泰醫院),現意識不清,已為無訴訟能力之人,因其並無法定代理人恐有延誤之虞,伊與唐秋雄為父子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唐秋雄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唐秋雄於114年1月19日因雙側創傷性腦出血,急診入住國泰醫院加護病房,於同年2月3日轉至病房照護,格拉斯哥昏迷指數6分,現意識不清,短時間無法清醒,現仍住院治療中等情,有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可參(見本院卷第99頁)。是唐秋雄無訴訟能力堪可認定。然唐秋雄為成年人,且未經監護宣告,無法定代理人,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09頁),本院認有為其於本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為唐秋雄之子,且經本院就由聲請人擔任特別代理人乙事,函詢唐秋雄之妻 唐陳枝 、其他子女 唐宏亮唐睎溱 ,渠等均無回函為反對之意,相對人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25頁),茲選任聲請人擔任唐秋雄之特別代理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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