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以本院94年度票字第249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聲請人之財產,而非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執字第5019號以及94年度票字第249號等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限期起訴之要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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