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7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2號)於民國96年11月5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7
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