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40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4,392元,應
繳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652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