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戊○○原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
吳皓偉 律師被告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海緹茵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故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職權撤銷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停止之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本院認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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