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1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8年4月16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添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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