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雅婷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