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9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陳秀卿
被   告  鄭淵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
個月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七月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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