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麗 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