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3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陳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陳威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陳威有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其自述高中畢業之學識程度、職業為送貨員
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前有2次酒駕紀錄,既明知酒精成分
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再犯本案,所為實不足
取;佐以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駕駛之
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本案未肇事之公共危險程度
;兼衡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982號
被告 黃陳威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黃陳威前 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3年7月23日
,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緩起訴期間內,於104年7月17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10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前開緩起訴處分經本署檢察官撤銷,再於104年7月20日,
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竹交簡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確定,甫於104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5年
2月3日19時許起至同日19時20分許止,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
市○○○街000號之公司內飲用高粱酒1杯後,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19時25分許,行經新竹
縣竹北市光明十一路與光明十一路1巷口時,因違規煞車燈
未亮且行車緩慢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後駕車,經警於同日19時
33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3毫克而查獲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黃陳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職
務報告各1份。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陳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
險罪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
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檢察官廖啟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陳志榮
參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