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信辰
被 告 陶俐安 即 陶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