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債權人屏東縣德文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田玉妹 債務人 高天倫 債務人包新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