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333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