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33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零伍拾參元,及
其中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