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照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