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小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萬4,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