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朱麗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敏溶 被告 朱毓鈞 被告 陳武益 被告 王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記載,應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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