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32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戊○○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臺北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9月1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