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49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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