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5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乙○○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甲○○間因本院年度99年度監字第57號酌定監護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19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瑤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