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5日提出聲請書到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