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93號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97年9月5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8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7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71號函暨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