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1日及99年10月26日先後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