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原告 王錦碧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海 被告 王錦瑜
王錦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 王家村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 律師
洪大明 律師被告 王家濱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被告 王家慶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複代理人 孫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人張堂歆律師具狀聲請,本院依聲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8內容欄關於「王錦『鶯』代被繼承人 王楊寶珠 保管之6,958,7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錦『瑜』代被繼承人王楊寶珠保管之6,958,70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依張堂歆律師之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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