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 楊燕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
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就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雖未有明文其管轄法院,惟其公示催告程序既為聲請除權判決之先行程序,則該除權判決之聲請,亦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之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或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同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或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該股票之發行公司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地址位於台北市○○區○○○路○段○號7樓,是證券所載之履行地為台北市中山區,且聲請人先行之公示催告程序亦係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並由該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登載該公示催告裁定之太平洋日報在卷可稽,足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其公示催告程序之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亦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