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
4月28日起至128年4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即債務人丙○○於93年5月5日邀同相對人、案外人 廖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詎自97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77,2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4月16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98年4月20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鎮○○街││1097│建│72.05│全部│乙○○││0│││││││││重測前:西螺段456-109地號││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84○○○鎮○街段10│雲林縣西螺鎮光│2層加強磚造│一層31.50│84.0││全部│乙○○││0││97地號│復東路18巷17號││二層42.66│6│││重測前:西螺段2014建號││1│││││騎樓9.9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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