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六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扣案盜版光碟玖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記載扣案「流星花園日劇DVD光碟」2片、「白夜行日劇DVD光碟」2片、「與你同在的日子日劇DVD光碟」2片及「求愛三兄弟日劇DVD光碟」3片等影音光碟,係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日本視聽著作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7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第91之1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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