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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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乙○○○、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