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汪玉蓮律師 楊瓊雅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