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內第二項漏載,應增列第二項「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已詳細記載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之公訴意旨事實,並於理由內說明其公訴不受理之原因,及於據上論斷欄內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資為公訴不受理之依據,自不因主文第一項僅載竊盜部分罪刑,於第二項漏繕「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十三字,而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且於當事人之權益無任何影響。本案於判決正本送達確定後,發現其主文漏繕「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十三字,揆諸前揭說明,自得裁定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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