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柏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啟甫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七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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