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姿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05、3636、3668、4378、5702、6906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4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姿婷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成為詐騙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以遂行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仍基於縱其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罪或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中旬,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致告訴人 孫懿辰李懿真黃寅龍林芷妤胡郁涵吳美慧陳淑琳 (下稱李懿真等7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予以審判,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故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0號、第13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於111年9月某日,將其上開土地銀行帳戶交給欺集團成
員, 是渠 等得於111年9月16日11時30分許詐騙前案告訴人 曾品紋 之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18號審理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並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嗣被告上訴後,於112年5月25日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下稱前案確定判決)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撤回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被告因前案提供土地銀行帳戶之行為,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另
行對本案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李懿真等7人為詐騙,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土地銀行帳戶,而被告係以一次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前案告訴人曾品紋及本案告訴人李懿真等7人,即屬一行為侵害數人財產法益而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準此,本案聲請意旨認被告提供土地銀行帳戶而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既與前案確定判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方式匯款金額(單位:新臺幣)1被害人孫懿辰於111年9月13日在「TikTok」網站上與被害人孫懿辰結識,並向被害人孫懿辰佯稱:可在「澳洲太陽城」網站上投資獲利 云云 ,致被害人孫懿辰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9月24日12時49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2告訴人李懿真於111年9月間在「探探」交友網站上與被害人結識,並以LINE暱稱「沙拉」向告訴人李懿真佯稱:可在指定電商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懿真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9月25日14時5分許網路轉帳6萬元3告訴人黃寅龍於111年9月12日以LINE暱稱「 林孟潔 」向告訴人黃寅龍佯稱:可在「SpeedStar」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寅龍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9月25日12時2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4告訴人林芷妤於111年9月12日在「CHEERS」交友網站上與告訴人林芷妤結識,並以暱稱「天賜」向告訴人林芷妤佯稱:可在「科興生物科技」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芷妤陷於錯誤而匯款①11年9月24日11時51分許②111年9月24日11時52分許網路轉帳①10萬元②7萬元5告訴人胡郁涵於111年9月24日前某日佯裝為「easytok」拍賣網站客服專員向告訴人胡郁涵佯稱:要在該拍賣網站上開商店,需先儲值錢包云云,致告訴人胡郁涵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9月26日12時13分許臨櫃匯款6萬1000元6被害人吳美慧於111年3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被害人吳美慧結識,並向被害人吳美慧佯稱:因投資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吳美慧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9月26日10時10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7告訴人陳淑琳於111年9月2日在臉書上與告訴人陳淑琳結識,並向告訴人陳淑琳佯稱:可在「WHALEEX」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告訴人陳淑琳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9月24日12時45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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