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陳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竣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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