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王亭惠 被告 李群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2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淑勤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