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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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乙○○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1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