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508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恭良
法官許雅婷法官吳永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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